标题: [建议][分享]论坛管理之我见,,附:论坛管理,用户守则,以及奖励办法,
夕阳孤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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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分享]论坛管理之我见,,附:论坛管理,用户守则,以及奖励办法,

(一)面对与应对的关系 置身大众论坛蓬勃发展的新形势,只有积极地面对,才能正确地应对。“面对”的字面意义是直面正视、敢于对待。这是基于对论坛的性质、特征和职能以及对论坛发展所带来的影响与变化的正确认识和科学判断而形成的一种积极心态与应变能力。只有这种积极的心态和应变能力才能做出与论坛发展相适应的发展对策,才能有理、有利、有效、有力地制定出促进论坛进一步温馨和谐蓬勃繁荣发展的各项具体措施。那么何谓是对论坛的正确认识?那就是要认识到“和平共处、平等互利、唇齿相依、共谋发展”是“文明之坛”所普遍接受和尊重的一套科学规范,是筒子们之间友好往来、互利合作日益加深后赖以遵守的共同纪律,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前进发展的产物,也是论坛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前提。不可否认,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论坛婉若一座花园,枯枝败叶理应清除,但是鲜花芳草必须保住。观念的转变是最根本的转变。一切妨碍稳定与发展的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稳定与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掉,一切影响稳定与发展的弊端都要坚决革除。虚怀若谷,海纳百川,我们才能无往而不胜!(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所谓权利,就是某一论坛斑竹在履行自身义务的同时,论坛成员能够享受一视同仁、公平合理的待遇。所谓义务,就是对所有关心热爱论坛的成员减少干预,放开搞活,科学发展,努力营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和谐环境及科学氛围。 基于以上权利与义务的认识,我们发现论坛中各成员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框架,是在论坛诞生以来一系列双边、诸边和多边的碰撞、摩擦、折衷、妥协而积累形成的。如果我们要求那些后加入或久别重逢的成员一次性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很艰难的,这就需要一个解释和引导的过程。 “水至清而无鱼,水至浑而则乱”。打开论坛的窗户,新鲜空气进来了,苍蝇也进来了,但是要看是新鲜空气多还是苍蝇多,不能为了拒绝苍蝇连新鲜空气也拒绝了,关键是要把握好一个“度”。(三)开放与搞活的关系 在论坛管理中,开放与搞活主要是指如何看待“内因与外因”、“内力与外力”和“内醒与外逼”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问题。论坛的发展需要在对外开放的基础上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是论坛发展的源泉,对内搞活是论坛稳定的基础。 在对外层面上,应当敞开论坛的大门,广纳四方朋友。 发展后求稳定,以稳定促发展,应当成为我们的共识。论坛发展至今,形式和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标志着我们跨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这就要求我们要适应这种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阔的领域和更高的层次参与大众社区的管理及合作,充分利用论坛内外的两大阵地,优化内部结构,拓展发展空间,以开放搞活促进论坛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四)发展与安全的关系 发展与安全是对立的统一体。发展是论坛壮大的手段,安全是论坛稳定的保障。首先要关注发展和安全关系的平衡,绝不能以牺牲论坛安全来换取发展。同时也不能以牺牲论坛的发展为代价,去追求绝对万无一失的安全。在论坛发展的实践中寻求安全防范机制的建立,坚决清除网络骗子和网络垃圾,以确保论坛的纯洁性。同时又要严格区分开网络骗子、网络垃圾和偶犯错误可以教育转变的类型。做到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该清除的坚决清除,能留下的尽量留下。 发展和安全是一把双刃剑,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五)内宽与外善的关系 关于内宽与外善的关系,不仅仅涉及到谁为主、谁为次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触及到一些指导或主导思想与观点的转变问题。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宣传加强内部管理是论坛发展的“发动机”,认为每加强一次管理,就会创来一次辉煌,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更多的精力应当用到营造内部温馨环境和加强对外交往上,使更多的朋友认识本地论坛,热爱本地论坛,踊跃参与本地论坛的活动。只要我们正确把握内宽与外善的关系,对外亲善,对内宽容,论坛就会有一个长足的发展。(六)宏观与微观的关系 宏观调控和微观搞活的关系问题,只有到了“民主集中制”真正确立以后,才能浮出论坛的水面。 实践证明:各地论坛过去建立的许多管理方式和规章制度是科学的、合理的,对论坛的稳定与发展是行之有效的。我们要继续科学地去运作这些管理方式和规章制度。论坛极其活跃、百花齐放的时候不要统的太死,但也不要放得太乱。管理和完善的一般规律应当是:首先要创建一个温馨的环境和宽松的氛围,来吸纳众多的个体形成庞大的群体(观点较为一致,爱好兴趣相同的朋友群),准确发现和选拔一批具有特殊禀赋的管理人才(朋友群中的领军人物,无形的论坛中层组织管理者),加强同他们的联系与交流,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发达成熟、运作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有了整个意义上的个体群,就有了宏观调控的对象。这样就能省出时间、集中精力、万众一心、激活个体活力、营造发展环境。 (七)机遇与挑战的关系 所谓“机遇”,多指有利的境遇、时机和条件。那么论坛发展的机遇就是能够将有利的境遇、时机、条件和有利的因素充分把握、充分发挥,或者将一时不利的条件、不利的因素转变为有利的条件、有利的因素。所谓“挑战”,其寓意则是强势一方对另一方所形成的压力、困难和不利的境遇条件。那么论坛发展的挑战就是通过全方位的开放,打破既有的利益平衡格局、习惯势力现状和思维意识定势,按照大众规则和论坛发展现状进行改革、发展、稳定和建设。机遇和挑战是对立的统一,其对立统一的速度和质量不是取决于带来机遇和挑战的外在客体,而是取决于面对机遇和挑战的主体。取决于主体的自身条件、自身能力、自身环境、自身把握和自身态度。基于以上认识,“化敌为友”、“化干戈为玉帛”、巩固老成员之间的友谊、加速培养同新成员的感情,应当成为我们迎接机遇和挑战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区域与整体的关系 这里所说的区域与整体的关系,旨在基于大众社区蓬勃发展,论坛崛起风起云涌的新形势所提出的“互补性竞争”的观点。所谓“互补性竞争”,就是在论坛竞争发展过程中,形成一种互促互容、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核心不是一种你输我赢、相互替代,也不是一种竞争大于互补或互补大于竞争的“彼此消长”的关系,而是一种互补促动竞争、竞争充实互补、动态发展和相互转化的协同共荣的关系。论坛朋友上网的初衷,都是基于娱乐开心,加入论坛也是为了找一个网上的家,交一部分知心朋友,可以说“大众社区皆兄弟也”,论坛之间婉若邻居,没有根本的厉害冲突。我们在发展的同时,加强睦邻关系极为重要。寸有所长,尺有所短,绝不能武断地说哪个论坛比哪个论坛优秀。论坛之间经常交流,这既是我们友谊的纽带,也是我们互相学习、加深友谊的桥梁。一、无间道  《无间道》里有卧底,咱们也来个卧底吧。先去找几个超有人气的论坛,首先这个论坛的主力版面有你的强项,你要多发帖、多回帖,要是能混上斑竹或斑副就更好了,等混熟了脸,然后去结识在这个人气版面的骨干力量,一般好的版面都是有几个高手在起主导作用,能笼络住他们的心就最好了,之后慢慢请他们来你的论坛做客。中国是个充满人情的国度,大家关系不错,自然会拉你一把了。二、因为专业,所以出色  论坛主题版块划分不要太杂,最好是一个核心的大方向,这样比较专业一点的,人家比较容易记住你,如果你再做的出色点,大家一有这方面的需求自然就想到你的论坛了,慢慢就会有一部分回头客了,而常客还可能通过他自己的网络给你介绍新朋友呢。三、一个好汉三个帮  做一件事最好不要一个人去干,最好找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干,论坛也是这样的。就是要有肝胆相照的为你付出的朋友,这个太重要了,在你还是个两手空空的创业者的时候,他们在一直支持你,等你发展起来一定不要忘记他们,哪怕他们那时基本不怎么发帖子了,但他们一直在默默的关注你,帮你维持你的管理,帮你默默做着宣传等杂七杂八的工作,他们是基石,没有他们,你什么也不是。四、奖励活动  1、开放论坛奖励系统:每个月搞一次奖励活动,要求必须是有N篇精华贴,并且发贴数量达到一定额度。  2、开放积分奖励系统(需要有一些小礼品,把论坛积分和小礼品挂钩):论坛水民达到一定的积分可以以积分来兑换奖品,提高水民们发贴的积极性。  3、丰富论坛活动:定期在各版块举行活动,由各斑竹牵头策划,送超版审批,或者由照办策划并下达活动命令到各斑竹。  4、实行试用斑竹制度:新斑竹上任,先试用一段时间,在新斑竹的工作获得认可的情况下,再升级为正式斑竹。在上述第三条的前提下,可实行斑竹工资发放制度,定期给斑竹发放积分,威望,甚至QQ奖励,以提高斑竹的工作积极性。最好能增加数个版面管理,经常监督巡视各版面,监督斑竹的工作并情况向上级汇报,在斑竹不在的情况下也可以行使斑竹权利删除严重破坏论坛秩序的帖子。五、宣传推广  这是论坛发展最重要的一点,以前总是说好酒不怕巷子深,但现在时代不一样了,特别是网络时代,节奏都是那么快,有时候看过的东西一转眼就会忘掉,何况一个论坛。所以,宣传是论坛的重点。  1、与其他同类网站或论坛进行友情链接。  2、到其他同类的论坛里发布自己的精典帖,并在帖中引用或注明你的论坛网址。  3、做好论坛关键词搜索引擎排名,如google、百度、一搜等,是目前最流行的提高人气的方式,已经逐步被商业化。  4、加入各类循环链,现在网上很多,加入后会自动帮你与其他网站链接,也是一种增加点击的方法。  5、网络广告,就是在其他网站上发布广告:banner广告、弹出广告、广告交换都可以,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与财力选择。  6、群发邮件,网站前期推广起来比较有优势,但不可长期滥发,以免遭人讨厌。  7、qq群发信息,利用群发软件发布网站信息,不过现在腾讯公司在不断加强防范,成功率已经大大降低。  8、登陆网址站或行业目录,将网站登陆到行业站点和专业目录,如果你能将你的网站登陆到hao123里,那么你的网站人气会猛然大增。  其他还有一些推广方式,但都是比较商业的了,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如果你只是个人网站,用以上方式就可以提高很大的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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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一.用户守则1.不得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2.不得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3.不得发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的言论。 4.不得发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的信息。5.不得发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言论。6.不得发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7.不得发表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言论。8.不得发表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9.用户之间相互尊重,论坛讨论提倡对事不对人,不得对网友进行人身攻击。 10.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1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2.用户发表的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与网站无关。 13.不得发表灌水文章或张贴垃圾信息。 14.不得在论坛中发表与版面主题无关的文章。 15.不得将同一文章重复发表或转贴超过三个版以上。16.转载他人文章,需在适当位置标明“转帖”或“转”字样。17.用户有权利为论坛的良性发展建言献策,同时不得发表恶意损毁论坛声誉的言论。二.处罚办法1.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文章,在不需要解释的情况下,版主和工作人员有权转贴或删除当前文章。对于被删除文章的用户,将依照规则,扣除部分经验值。2.发表与版区主题无关的文章,轻者予以转贴或删除,情节特别严重者,版主有权屏蔽用户在该版的发言权。3.发生以下情况,除转贴或删除当前文章外,还将在一周内屏蔽用户讨论组发言权,情节特别严重者,工作人员有权永久屏蔽该用户的发言权。* 发表灌水文章或发布广告* 重复发表或转贴超过三个版区以上4.在论坛中有非法商业行为或公然发表猥亵、色情、反动、和个人攻击性的文章,工作人员有权屏蔽该用户的论坛发言权,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删除其注册信息。5.如果大众网论坛内存在用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上交公安机关处理。三.附则1.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因版权引起的纠纷,与网站无关。2.如果您登录论坛,意味着您将遵守以上规则,并完全服从于本论坛的统一管理。3.论坛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4.本办法由网站制定,解释权在网站。5.网站有权在必要时修改论坛的服务内容,同时网站保留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事先通知用户的权利。6.用户和网站一致同意服从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本守则服务条款若与中国现行法律相抵触,那么这些条款将按尽可能接近的方法重新解释,而其它条款则保持对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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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的人选要求申请条件:1)版面不限;2)要求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处理版务,良好的上网条件,要求上网最少3小时/天;3)对文字有一定的鉴赏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有担任版主职位经验者优先;4)需要5个以上网友(独立、真实用户名)支持;5)在版面上有良好表现,并有一定的业绩; 6)为人诚实,认真,负责,稳重;7)对计算机操作较熟练;8)每版最多版主人选为3个,如申请者所申请版面版主岗位无空缺,不接受新申请;添加超额版主,需要论坛超版同意;申请方法:1)在版主申请版或所申请版面填写“申请表格”(申请表附后),并通知超版考核;2)由超版进行初步考核;考核通过之后,备案后添加其版主权限;3)超版在收到版面的版主申请书后,应马上视本版情况进行回复;如目前职位分配已满足版面工作需要,则应立即婉拒申请,并保留申请书,日后如有空缺,可优先考虑;如本版需要增设版主,则应接受申请,声明进入考核期,考核时间为15天;4)版主最终批准后,由超版在该版发布公告,在版面通告新任版主。版主工作职责:1)及时清除本版垃圾;2)及时将优秀的文章或话题加精华置顶等;3)制止版面争吵,谩骂;引导有益话题;4)组织讨论话题,活动,丰富版面内容;5)积极配合论坛工作、协助超版做好版务的工作; 6)向论坛管理组提出各项建议和意见 7)及时更换版面主题,版面公告;8)对恶意IP,ID进行及时处理(并在版面上公布); 奖励活动  1、开放论坛奖励系统:每个月搞一次奖励活动,要求必须是有N篇精华贴,并且发贴数量达到一定额度。  2、开放积分奖励系统(需要有一些小礼品,把论坛积分和小礼品挂钩,比如论坛的道具,都可以作为礼物奖励的,但是道具里的什么抢夺卡,均贫卡什么的不可以做为奖励礼物,只能奖励一些基本的道具,像什么救生圈,后悔药什么的,):论坛水民达到一定的积分可以以积分来兑换奖品,提高水民们发贴的积极性。(现在他们也可以换但是很多会员不知道次功能,还要在公告里详细写清楚要大家明白)  3、丰富论坛活动:定期在各版块举行活动,由各斑竹牵头策划,送超版审批,或者由超版策划并下达活动命令到各斑竹。  4、实行试用斑竹制度:新斑竹上任,先试用一段时间,在新斑竹的工作获得认可的情况下,再升级为正式斑竹。在上述第三条的前提下,可实行斑竹工资发放制度,定期给斑竹发放金币,威望,甚至QQ币奖励(做出卓越贡献的会员也可以得到跟斑竹相同的一次性奖励,及贵宾身份),以提高斑竹的工作积极性。最好能增加数个版面管理,经常监督巡视各版面,监督斑竹的工作并情况向上级汇报,在斑竹不在的情况下也可以行使斑竹权利删除严重破坏论坛秩序的帖子。 加减分细则公布如下: 1、威望值与财富值的区别及获得的途径:威望值是会员身份的象征,是论坛对会员发表精品作品的奖励,同时是会员晋升更高级别的基础。由版主依照本细则评定是否增加、减少及其幅度。财富值是会员对论坛支持程度及活跃程度的客观反映,财富值的多少取决于会员发贴及回复的数量,由系统自动增加。威望值与财富值可以按汇率自由兑换。 2、由于本论坛旨在相互学习、促进交流,故本论坛大力提倡原创作品(原创是指你的亲身经历,亲身创作)发贴不得太过简略,请尽量使用标准格式、通俗语言,力求版面整洁、美观。 3、对于发表精彩作品的作者,将可能获得加分、作品加精华、作品置顶等荣誉奖励。对为论坛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的,经上报有关管理人员批准后将获得进一步的奖励!精彩作品,斑竹可以加+5~+30威望)。精华作品,且文笔、情节、情感表达均十分出色,版主酌情加1级或2级精华,3级精华须报总版同意,获得精华的作品系统自动加10威望和10财富。置顶:高度重要的行政通知或题材新颖、立意独特的精华文章,可以由版主置顶,1级置顶为精华作品,置顶期限不得超过10天;2级置顶为重要通知;3级置顶须报总版同意。额外奖励:原创作品文字数量在2000以上的,另行+10威望。 4、规定为原创区的严禁抄袭、剽窃他人或其他网站的作品。如不是原创,请务必标明转贴。对于冒充原创作品的并经证实的:直接减分,情节严重的删除ID。 5、严禁发布涉及商业利益的广告、供求信息(如一夜情等等)、带有病毒网址、公布完整电话号码、真实姓名及详尽地址的信息。如需私下交流,请通过站内短消息互动。违者-分,情节恶劣的,直至删除ID为止。 6、严禁乱开无意义主题贴。发贴和回帖请注意措辞,应充分尊重作者,不得因观点不同而直接和变相攻击作者。论坛内严禁恶意进行人身攻击,如有不满和争议的可以向版主和有权限的工作人员发送信息,以求协调解决。违者-分,情节严重的,直至删除ID为止。 7、信息发布的帖子要有时效性,一定是在三个月内自己发开或验证的。失去时效的信息帖子严禁发在论坛交流,违者-分,情节严重的禁言或删除ID。 8、回帖是对作者的充分尊重。有了良好的氛围,才能充分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才能使论坛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回复原则上要超过10个汉字(不含标点符号),否则视为灌水。不得拷贝回复、以符号充字符、回复与主题无关、反复回复同一个主题、以增加积分为目的短时间内大量连续回复不同主题也将被视为灌水。 9、对于长期潜水,没有回复或者没有发表文章的会员,参照论坛具体规章另行实施扣分或取消ID等惩罚。目的是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保持论坛的健康发展,我们将严厉打击潜水者!(论坛将定期清理无积分、负积分及长期不登陆的会员) 10、对于发贴及回复,版主应充分尊重会员的劳动,认真、细致、用心批阅,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增加或减少财富。威望值,慎用手中的权力,为论坛及会员营造良好的氛围。 11、总版主、版主应定期进行交流、沟通,及时讨论会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提升各版区建设及管理水平,维持论坛的正常秩序。 关于灌水的定义含有以下情形之一或者是几种的,都属于灌水行为:主题灌水:1、广告主题(先删除帖子,以后在发现老发广告直接删除ID)2、主题里带有病毒(同1)3、漫骂主题(单贴屏蔽扣分,情节严重者禁言一定日期,再不听者封ID)5、不按规定发贴。发贴要发在相应的板块,相应的板块有相应的规定。(1次转移,2次提醒,转移,3次扣分,删除主题 4。5次以后禁言甚至封ID)6、毫无意义的主题(1次提醒 屏蔽,2次直接删除,扣分 再往后继续发就是故意的了 禁言 甚至封ID) 回复灌水的定义:(灌水扣分原则第一次少量扣分,已教育为主,。二次加大扣分,严重警告。第三次扣为负分,禁言10天,最后警告。第四次删除ID)含有以下情形之一或者是几种的,都属于灌水行为。1、毫无意义的\"顶\" \"支持\"等类回帖。2、不够十个汉字或低于10个英文单词的回帖。3、一连串没意义的符号或字母的回帖(!!!!!!!!,ddddddd,aaaaaaaa,sdsgfdgfsg......)4、与主题没有任何关系的回帖。如: 可以 ,看看, 路过, 还好 ,支持, 顶 ,好啊, 不错……等。5、带有人身攻击性语言的回帖。例如:你大爷的,狗娘养的,贼你妈,吊,你大爷,傻逼,婊子,操,SB,靠,干......等。6、用各种字符组成图案的回复(由很多小字组合形成的大字,如“支持”;“顶”......)7、在同一主题下重复回复的。8、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多个主题贴使用相同回复的将被视为恶意灌水。9、复制他人回复(复制他人回复内容,不管他人回复是否为灌水帖,一律视为灌水)10、刷屏(关于刷屏定义:一人回复覆盖整页且回复时间相隔极短的,即刷屏。)11、其它无意义帖。严禁为了所谓的坐沙发,而用类似于“抢上沙发了”、“这就是传说中的沙发吗?”“坐板凳”这种词语来回复,否则扣分处罚!特别说明:由于系统原因造成的在短时间内发表的两次以上的相同主题和回复帖子将不被视为恶意灌水,仅做删帖处理而不扣除积分。请论坛内各个版快的主管和斑竹都把自己的版块管理好,尽量减少灌水的无用主题和回复。请各位版块的区域主管和斑竹和纠察加大打击力度,给会员创造一个“安全、和谐、互动”的交流平台,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过去的就算了,以公布时间为准。。。对于本条例公布以前出现的灌水情况,请各斑竹参考本条例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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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七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 (三)新闻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 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 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 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社;其中,中央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的新闻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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