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女子覃某,为了追求“性福”,两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2005年4月7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准予她和丈夫离婚。
2000年,覃某经人介绍与黄某认识,3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覃某发现丈夫性能力很差,令她非常痛苦。为了不守“活寡”,2002年11月10日,覃某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以黄某生理有缺陷,导致夫妻生活不正常,夫妻感情冷淡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黄某到广西中医学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他没有生理缺陷。法院遂驳回了覃某的诉讼请求。
从此,覃某与黄某一直互不往来,分居生活至今。2005年3月5日,覃某再次将丈夫黄某告上法庭,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没有建立起诚挚的夫妻感情,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一直互不往来,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没有改善,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照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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