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记者 眭军杰【金陵晚报报道】2003年,黄衡芳(化名)在参与一次义诊中愕然发现自己身患丙肝。回想起来,她只在10年前因手术输过血。她认为手术医院应为此负责。她聘请了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医学硕士王金宝和殷建新律师,将手术医院告上了雨花台法院。
奇怪的丙肝
跨入21世纪后,快60岁的黄衡芳一直感觉身体不适,但想到自己在10年前得过乙肝,她没有太在意。2003年开始,她发现身体越来越差,在当年6月的某医院的一次义诊检查中,她被告知患有丙肝。医生告诉她,丙肝一般是由输血引起的。医生的话将黄衡芳的思绪一下子拉到了10年前。1993年,她因为胆囊炎住进了原雨花医院(现已并入第一医院)。治疗过程中她同时被发现患有乙肝。胆囊切除手术中,医生给黄衡芳输血400毫升。在黄衡芳的记忆中,术后医院是为她做丙肝抗体检查的,可是检查后没有人告知她患有丙肝,丙肝从何而来?
惊愕的事实
当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颁布实施,患者有权到医院复印病历。据此,黄衡芳将10年前的治疗病历复印了一份,并找到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请求帮助。王律师的发现,让黄衡芳倍感惊愕——医院的检测报告显示,黄衡芳“抗HCV(丙肝抗体)阳性”,这表明当时黄衡芳即患有丙肝。细细查起来,黄衡芳是在1993年3月22日进行手术并输血的,于4月30日出院。而丙肝抗体检查是在当年4月26日,报告是5月5日出的。但病人出院后,医院并没有人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黄衡芳这个重要的状况。黄衡芳觉得,这是医院在故意隐瞒。2004年6月,她愤而将医院告上了法院。
医院的辩驳
被告医院辩称,现有证据表明原告在1993年4月就患有丙肝,诉讼时效已过。同时被告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因为医院输血是按规范操作的,而当时医院的条件不具备检测血液的能力,血液本身的致病因素引起的损害后果不该由医院承担责任。王金宝和殷建新律师则指出,原告直到2003年7月从医院复印病历后才知道事实真相,因此诉讼时效应该从那时算起。而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因此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的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的生命健康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原告因输血染上丙肝,对此,被告负有责任。法院指出,医院应当具备对血液本身安全性的鉴别能力,如果只是因为医院配置方面的问题,而不是客观不能无法克服的理由,就无法对抗医疗服务在根本意义上对患者所应具有的善意的生命健康保障义务。而损害后果发生后,被告未能及时告知,致使原告身体健康遭受损害进一步扩大。今年5月,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有医疗费用诉讼请求,并判决医院再支付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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