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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输血产妇感染艾滋病 法院接二连三判赔

日期:2003-5-9     来源:
 

    患者因输血感染上艾滋病,医院要如何承担赔偿?昨日记者从巩义市法院获悉,一市民在医院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继而引发了连续不断的医疗官司,该市民就不间断的高额治疗费用,三次状告医院三获赔偿。为此,院方连连叫苦,但法院判决的理由是:医院不但有责任对患者的损害后果赔偿,而且有义务为其继续治疗承担费用。

    1995年3月14日,巩义市女青年孙某因临产入住巩义市人民医院,手术时发生失血休克,医院为其输血900毫升。但孙某出院后,身体一直不好,间断发热,全身无力,到多家医院治疗病情不见好转。2002年9月25日,孙某经河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检测,HIV-1型抗体为阳性。

    2003年,孙某将医院诉至法院,经巩义市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调查发现孙某当年输入的血液为医院自行采集的,而且医院无法提供供血者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没有采供血许可证。法院认为,由于医院自身存在过错,给患者的人身造成了损害,故判处损害后果应由医院负全部赔偿责任,应赔偿患者误工费、护理费(截至2003年3月25日)26万余元。

    由于此病的特殊性,孙某仍常感不适,未间断治疗,截至2005年3月25日,孙某先后在巩义、郑州、北京等多家医院购药治疗,高额的医疗费导致孙某再次提起诉讼,2004年7月,法院判医院继续赔偿孙某7万余元。2005年,孙某再次就继续治疗费提起诉讼,4月30日,法院判医院再次赔偿9万余元。

    医院方面为高额的赔偿金也连连叫苦,认为法院如此判决是要医院承担感染患者一辈子的医疗费用。对此法官称,医院不按卫生部门规定,在未办理采供血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采血、输血,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而其又不能提供自己的输血行为与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属举证不力,理应承担对损害后果的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称,该案的判决意味着输血感染患者一天不痊愈,医院就要不断支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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