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于8月17日实施。根据新法规,新开药店必须有执业药师,营业员也必须持证上岗。此外,有关部门首次对新开药店的数量不再做限制。
相对于旧法规中开办零售药店要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规定,新法规明确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为保证市民安全用药,根据此前听证会代表的意见,新法规明确规定,新开药店营业员须通过职业技能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此外,新法规将不再限制新开药店的数量,只要符合相关条件,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以经营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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