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卫生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通知要求各地发改委及物价、卫生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继续降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降低价格偏高的药品零售价格。积极探索鼓励临床必需、价格低廉、购买困难的常用药品生产销售的相关政策。政府定价时要充分考虑药品之间的替代作用,保持品种剂型规格间的合理比价关系,抑制企业不合理地改换药品剂型规格等行为。
2、规范企业自主定价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在价格过高时及时采取价格公示、公开曝光和劝谕等方式引导,必要时应依法干预。应充分发挥招标采购竞价作用,通过规定流通差价率等方式,压缩中间环节的价格空间。没有实行招标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可通过依法限定差价率、利润率,依法实行提价备案、提价申报等方式规范企业价格行为。
3、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对价格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医院内部价格行为的奖惩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医院病历记录和收费清单审核制度,没有病历记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费用。要继续抓好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和医疗费用清单制度。
4、加强医生用药管理。医疗机构应定期公布各科室和医生用药情况,并将合理用药情况作为考评依据以及医生晋级条件。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必须同时打印纸质处方,任何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外购药品。
5、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工作。各地应在2004年底以前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个别有困难的地区,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5月1日。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申报审批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审批期限等。
6、积极研究探索医疗付费方式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常见病按病种付费等新的付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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